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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市.阿布莱汗大街,42/1号,明斯克街24号方向(迈林街拐角处)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2020年7月7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典第 360-VI 号“关于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系统”

第 12 章个人在医疗保健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六条医疗卫生领域维权保障

一、国家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保证如下:

(一)平等获得医疗援助;

(二)医疗质量;

(三)药品供应质量;

(四)药物可用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五)采取措施预防疾病,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营养;

(六)生殖选择自由、保护生殖健康和遵守生殖权利;

(七)卫生流行病学健康。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免受与任何疾病和状况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污名化。

第七十七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权利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

(一)获得有保障的免费医疗;

(二)在免费医疗保障范围内和(或)参加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内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自由选择医生和医疗机构;

(四)患者住院治疗时,有权获得医疗膳食;

(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超出免费医疗保障量和(或)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系统的额外医疗救助,费用有权有在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系统中自费、组织资金、自愿健康保险系统和其他来源;

(六)有偿接受医疗和其他服务;

(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接受医疗服务,在有适应症情况下,按照授权机构规定的方式,由预算承担;

(八)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接收和提交证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相关文件;

(九)免费和定期从政府机构、组织和主治医师在其权限范围内获取关于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临床检查、影响健康因素,包括家庭状况、工作条件、生活和休假条件、健康饮食和食品安全的可靠信息;

(十)从政府机构、独立专家组织和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相关领域获得有关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信息;

(十一)医疗机密信息的保护

(十二)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提供医疗援助过程中对健康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十三)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保护他们在健康保健领域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十四)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方式对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制药工人作为(不作

(十五)如果对国家及医疗机构结论有异议,有权向上级部门聘请独立专家;

(十六)自愿声明作为捐赠者的机会;

(十七)声明同意或拒绝死后切除其组织(组织的一部分)和(或)器官(器官的一部分)以按照本法典规定方式进行移植;

(十八)给予知情同意或拒绝治疗和进行其他医疗干预,包括预防性疫苗接种;

(十九)共同付款;

(二十)在慢性疑难杂症治疗期间获得镇痛效果;

(二十一)有权以可访问形式获取有关健康状况的信息,包括有关医学检查结果、疾病诊断和预后、提供医疗保健方法、相关风险、可能的医疗干预类型、其后果和提供医疗援助结果;

(二十二)获取包括有关疾病预防、卫生流行病健康、环境状况、所提供服务以及对人类健康的潜在危险,合理营养标准、产品、商品、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于有助于保持健康或对其产生负面影响因素的可靠与及时信息;

(二十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妇女有权决定生育问题并自由选择现代预防意外怀孕方法,以计划家庭和保护自身健康。

保障公民生育保护权利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一)育龄妇女医学检查、随访和康复;

(二)当患儿入院治疗时,确保对直接影响妇女生殖健康和儿童健康常见病的医疗救治。

第 78 条儿童权利

除了本法典第 77 条规定的权利外,每个儿童都有权:

      (一) 使用现代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以及治疗和康复手段;

      (二) 健康保护领域教育;

      (三) 预防性医学检查和随访、治疗、药物供应、健康改善和疫苗接种;

      (四) 在康复期间和有组织的休息或娱乐活动时,按照授权机构规定方式提供医疗服务;

      (五)在与其生理特征和健康状况相适应条件下进行卫生和卫生教育、培训和工作,排除不利因素对其影响;

      (六) 入学和就业时,在其注册地点免费取得有关健康状况的医疗证明;

      (七)以自己可以访问的形式获取有关健康状况信息;

      (八)以可访问的形式获取有关健康生活方式和合理营养、吸烟、使用精神活性物质之危害信息;

      (九)有权获取有关保护生殖健康信息;

      (十)有权接受姑息治疗。

      二、年满十六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有权知情同意或拒绝提供预防、咨询和诊断帮助,经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手术干预、人工终止妊娠除外。

      三、住院治疗五岁以下儿童以及根据医生结论需要特殊护理的较大龄患儿时,母亲(父亲)或其他直接照顾孩子的监护人有机会与他/她一起住在医疗机构,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提供一张临时无法工作的病假或证明。

      医疗机构为一岁以下儿童的哺乳母亲,提供整个住院期间的免费膳食。

      四、在门诊就诊和转院条件下治疗五岁以下儿童以及根据医生结论需要特殊护理的大龄患儿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其母亲(父亲)或其他直接照顾孩子的监护人有权与他/她在一起,并为他/她提供一张临时无法工作的病假或证明。

      五、学龄儿童在治疗、医疗康复以及住院姑息治疗期间,有权按照授权机构以制定方式继续接受教育。

      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为儿童玩游戏、娱乐和进行教育创造条件。

      六、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感染艾滋病毒残疾儿童有权在教育及医疗机构获得免费医疗-教学支持。

      感染艾滋病毒儿童有权留在孤儿院和其他医疗与教育机构。

      感染艾滋病毒母亲所生的孩子有权根据规定的饮食规范获得免费配方奶粉。

      七、将儿童安置在孤儿院和教育机构、孤儿和无父母照料儿童的医疗禁忌清单由授权机构批准。

      八、孤儿、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和三岁以下弱势儿童可以按照授权机构规定的方式留在国营医疗机构。

第七十九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家庭在生殖权利保护领域的权利

      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

      一、自由生育选择;

      二、接受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

      三、有权获得有关其生殖健康状况之可靠和完整信息;

      四、治疗不孕不育症,包括使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允许的现代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

      五、防止意外怀孕;防止意外怀孕;

      六、安全孕产;

      七、捐献生殖细胞、生殖器官;

      八、自由选择和使用避孕方法;

      九、结扎手术;

      十、人工终止妊娠;

      十一、有权保护自身生育权利;

      十二、自由决定婚内和非婚所生子女的数量、生育时间、生育间隔,以保持母子健康;

      十三、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储存生殖细胞、生殖器官及胚胎。

      二. 公民在行使生育权利时,有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

      三. 根据医学指征,公民有权就计划生育、是否存在社会重大疾病和对他人构成危险的疾病、家庭和婚姻关系的医学心理以及医疗问题进行咨询;在医疗机构进行遗传及其他咨询和检查,以预防后代患遗传性和先天性疾病的可能性。

      四. 经妇女同意,考虑到其健康状况,孩子的父亲或其他家庭成员有权在孩子出生陪产;在手术分娩的情况下,若有适当产科条件(个人产房)且父亲或其他家庭成员没有传染病的前提下可以陪产。该权利免费执行。

      五.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感染艾滋病毒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在与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平等的基础上收养儿童。

      六. 感染艾滋病毒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使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

第八十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义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义务:

      一、维护自身健康,共同承担维护和加强个人和公共健康的责任;

      二、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缴纳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费;

      三、接受预防性医学检查、筛查试验;

      四、履行与个人及公共卫生有关医务人员的任命;

      五、参与自身健康管理过程,包括管理慢性病计划(如果有),获得有关疾病及其治疗方法、潜在风险和并发症的信息;

      六、必须告知医务人员其自身个体特征;

      七、采取预防措施,保护自己与他人健康,根据公共卫生单位要求进行检查和治疗,告知医务人员存在对他人构成危险的传染病及其他疾病;

      八、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医疗保健领域的立法。

      九、在逃避检查和治疗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除艾滋病毒感染外患有对他人构成危险的疾病,将根据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接受强制检查和治疗。

第八十一条孕妇和母亲在健康保护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一.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母亲受到国家保护和鼓励。

      二. 公民有权支持母乳喂养,包括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

      一) 保护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权利旨在确保准备和实施母喂养条件(产假、产休、喂奶时间、兼职工作、医疗机构的优先服务、使用母婴室等);

      二) 向公众宣传纯母乳喂养 6 个月以下儿童以及继续使用健康辅食进行母乳喂养长达两年或更长时间的益处。

      三. 孕妇有权:

      一)使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允许方法,保护和协助怀孕、分娩和产后,包括由国际活产和死产标准确定的早产者的

      二)怀孕、分娩期间和分娩后的医疗援助;

      三) 怀孕期间检查、治疗和医疗干预只能在征得她们或法定代表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除非检查、治疗和医疗干预的延误威胁到妇女和儿童(胎儿)的生命,当决定执行检查、治疗和医疗干预由医生或委员会采取;

      4) 四)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遵守工作时间表、产假、儿童三岁前的无薪育儿假以及孕妇和哺乳期母亲的工作条件;

      五)为哺乳期母亲(父母)提供合理支持,向受过哺乳培训的医务人员咨询纯母乳喂养和补充喂养的方法;

      六)支持母乳喂养,由爱幼医疗机构实施;

      七)用人单位在保留工岗位、职位和平均工资前提之下,为怀孕提供长达十二周的体检和医疗登记时间;

      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保障和奖励。

      四. 孕妇有义务:

      一)妊娠十二周内,在免费医疗保障范围和(或)参加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医疗保健场所进行怀孕登记;

      二)在怀孕、分娩期间和分娩后遵循医生的建议。

      五. 如果有怀孕禁忌症的妇女计划怀孕,她将对自己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四十二个日历日内对妇女本人和胎儿健康风险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十二条个体企业家和法人单位保护职工健康的义务

      一. 个体企业家和法人实体根据其活动,有义务:

      (一) 采取卫生防疫、卫生预防措施;

      (二) 遵守人口卫生和流行病福利领域的监管法律行为,以及在人口卫生和流行病福利领域行使国家控制和监督的官员的行为;

      (三)确保在生产、运输、储存和向民众销售、处置和销毁过程中执行的工作、服务和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四)执行生产控制;

      (五)在发生大规模和群体性传染病和寄生虫病、职业病和中毒、紧急情况、停产、技术故障等威胁到人口卫生和流行病健康时,及时通知国家人口卫生流行病机构;

      (六)发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副作用时,及时通知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国家机构;

      (七)为属于法定人口群体的员工提供卫生培训;

      (八)为国家卫生-流行病学机构的官员提供在其职权范围为实验室研究采集产品、原材料、商品、生产环境样本的机会;

      (九)禁止将无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明的无证人员参加工作,以及可解雇传染病、寄生虫病患者和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携带者、对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有禁忌症的工作人员,但艾滋病毒感染者除外;

      (十)禁止销售与人口卫生-流行病健康领域监管法律行为不符合的商品、产品、原材料,并就其使用或处置的可能性做出决定;

      (十一)向卫生-流行病健康领域的国家机构提交与人口卫生和流行病健康问题有关的人口统计与报告文件以供检查;

      (十二)若对人民生命或健康构成威胁,将暂停创业和(或)其他活动;

      (十三)确保在人口卫生-流行病学领域进行国家控制和监督的官员不受阻碍地进行公务,以检查是否符合人口卫生-流行病学领域的监管法律;

      (十四)根据流行病指示和处方,以及国家卫生-流行病学机构官员的决定,自费进行消毒、灭虫和灭鼠;

      (十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强制性社会健康保险”法支付强制性社会健康保险的扣除和(或)缴费。

      二. 用人单位为员工增强健康和疾病预防创造有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同胞、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和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

2020 年 13 月 5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 1 条第 1) 款生效前的第 1 款“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民程序监管的某些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经第 4 条第 4 款修正后有效。 2020 年 7 月 7 日第 360-VI 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典第 276 条。

      一、 同胞、难民以及永久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权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平等基础上获得有保障的免费医疗服务。

      二、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暂时逗留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寻求庇护者,有权治疗对他人造成威胁疾病的情况下获得授权机构确定名单和金额之有保障的免费医疗服务,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三、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同胞、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医疗保健领域承担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相同的责任。

第 134 条患者的权利

一、除了本守则第 12 章规定的权利之外,患者还有权:

一)在预防、诊断、治疗过程中给予应有的重视,尊重他们文化和个人价值观;

二)仅根据医疗标准确定的优先顺序接受医疗救助,不受任何歧视因素的影响;

三)有权在免费医疗保障范围内和(或)社会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内选择、更换医生或医疗机构,但紧急和急诊救助情况除外;

四)被医疗机构告知有关音频和(或)视频监控和记录通知;

五) 在当前医疗技术水平允许的范围内减轻痛苦;

六)获取信息(关于治疗风险与益处、建议与替代方法的数据、关于拒绝治疗所致后果的信息、关于诊断、预后和治疗计划可理解形式信息、解释出院或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的原因说明)以及对自身健康状况的独立意见并进行会诊;

七)有视力和(或)听力障碍者,获取关于他/她的权利和义务、所提供的服务、付费服务的成本、数量、提供顺序、无障碍设施、所下的医嘱以及为他/她提供服务医务人员的信息;

八)拒绝参与示教过程,并拒绝第三方参与医疗和诊断程序的实施;

九)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将患者权益信息放置在医疗机构的宣传栏。

三、 在获得患者接受医疗救助知情同意后提供医疗救助。患者进行侵入性干预期间,知情同意书以授权机构批准的形式起草。

四、 患者可以指定人员了解自己健康状况。考虑到患者健康状况,相关信息可以向患者隐瞒,并传达给患者配偶、亲人或法定代理人。

五、 患者权利在其职权范围内受到政府机构、医疗保健组织、公共协会的保护。